2005-12-08 00:00:00 作者:李士平 来源:今日高邮
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传来消息,我市从2005年11月1日起,调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由原440元/月(不含劳动者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调整为480元/月(含劳动者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的3.7元/小时调整为4.1元/小时。此外,市劳动保障部门明确,下列各项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口径内,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劳动者月工资是在剔除上述项目和缴纳个人最低住房公积金后所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部分,用人单位应当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