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1-24 00:00:00 作者:董文彬 来源:今日高邮
近日,高邮法院审理并执行了一起村民状告四村官返还借款纠纷案,法院依法判令陶某等四人返还以集体名义从村民居某处所借的17000元借款,并承担利息5069元,现此案已执行完毕。
2003年1月30日,北部某镇某村支书陶某、副支书时某、副主任吴某、会计金某等四人向村民居老汉谎称村里急需用银行存单做贷款抵押,从居老汉处借取两张农行存单和老汉的身份证,转而擅自将两张存单上17000元悉数提取,用于支付四人平时的开销欠账。四人原打算通过私下出售村里的一批树木还掉居老汉的借款,不想陶某因出了经济问题被“双开”,致使还款没有着落。居老汉得知存款被四人私自支取后,多次向四人追要,但四人均以借款系为村集体所用为由,告知居老汉向村里索要,可是新任村支书又以村里账面上无这笔借款的收支记录为由,不肯支付这笔钱。老汉索要没有着落,便向高邮法院起诉,要求陶某等四人共同偿还这笔借款。
法院依法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陶某等四人假借集体名义对外借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且村委会未立据盖章,应认定四人为实际的借款责任主体,最终判令陶某等四人返还居老汉17000元,并承担相应的利息。
判决后,四被告未上诉,亦未自觉履行还款义务。此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依法对陶某、金某等人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四被告慑于法律的威严,均按判决书履行了相应的还款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