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4-09 00:00:00 作者:王文彬 宁国阳 邓芳园 来源:今日高邮
本报讯 近日,我市某服装厂职工李某在骑自行车上班时,误以为工厂大门开着,结果撞上工厂大门导致受伤,到医院确诊为左股骨颈骨折。李某出院后向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
接到申请后,市人社局行政服务科的工作人员通过走访发现,这个案件存在争议:受伤地点是属于工作场所内还是上下班途中;李某受伤后继续上班,10天后才去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左股骨颈骨折,其情形是否可认定为因工受伤。由于李某与服装厂意见分歧较大,相关部门的观点也不一致,我国现行的工伤政策也没有具体的细则,本案的工伤认定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和难度。
服装厂认为:工厂大门外不属于工作场所,应属于上下班途中,而李某在上下班途中自己撞上大门也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工伤情形,因此李某所受的事故伤害不属于工伤。而且李某当日撞上工厂大门后继续上班,10天后去医院治疗,诊断为左股骨颈骨折,其受伤的结果和撞上大门没有必然联系,无证据证实李某股骨颈骨折就是撞上工厂大门所致。
李某则认为:服装厂上午7:30上班,他7:25到工厂,大门理应提前打开,而当天大门未开,应为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大门是进厂上班的必经通道,撞门的时间为上班前5分钟,其受伤害情形符合工伤认定三要素“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应当认定为工伤;撞上大门摔倒后是单位同事帮忙扶起,当时无法行走有同事作证,受伤后因为怕花钱,能忍则忍,所以坚持上班几天,后在家卧床休息,直到10天后无法忍受,才去医院治疗,受伤未及时去医院,不能否定受伤的事实。
为避免因工伤认定带来的劳动争议和纠纷,市人社局工作人员从维护劳动者合法利益的角度出发,遵循“无过错责任”原则,同时兼顾厂方利益,运用相关法律、法规,做到行政有作为,在工伤认定中引入调解机制,在争议双方之间寻找利益的平衡点。经反复调解,争议双方同意协调解决,并签订了调解协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