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9-11 00:00:00 作者:朱玉霞 来源:今日高邮
本报讯 近日,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和解困定销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出台。该办法对2003年1月及以后开工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和解困定销房上市交易条件、交易流程以及相关税费征收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该办法规定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和解困定销房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方可上市交易: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和解困定销房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均满5年的;按照有关规定全额缴纳相关税费的;未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及房屋主体结构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未禁止上市的。
对于购买未满5年且产权人确需转让的经济适用住房,该办法明确规定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按照原出售价格进行回购,作为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也可由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的家庭购买。
房屋所有权人在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人身份证明等材料,经审核准予上市后,除缴纳二手房上市交易规定的各项税费外,经济适用住房还需缴纳交易价与原房屋购买价差价部分的50%;解困定销房需缴纳交易价与原房屋购买价差价部分的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