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6-25 00:00:00 作者:道龙 丽萍 晓莉 来源:今日高邮
本报讯 近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根据省、扬州市文件精神,2013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将从7月1日起调整。
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期间,我市参保人员月缴费工资上限为2012年全省城镇非私营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12820元),下限为2025元。我市用人单位以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费,私营企业、民营单位参保人员月缴费工资低于1676元的,按1676元确定。
从7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自由职业者等灵活就业人员的最低月缴费基数为2025元,即实际月缴费额由原358.80元增加到405元。对应保未保需补缴的,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按不低于2012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中断保险需续保的,月缴费工资按不低于2025元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