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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上调至1100元

2013-06-27 00:00:00    作者:林国富 杨丽华 晓莉    来源:今日高邮

7月1日起实施  月增150元

本报讯  昨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经省政府同意,我省从7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根据相关规定,7月1日起,我市月最低工资标准按三类地区调整为1100元,月增150元。同时,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到9.5元,增加1.2元。

据了解,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加班加点的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在剔除不包括内容和个人按下限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后,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月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对于很多人来说,月最低工资上调,首先带来的是加班费的上调。以我市目前最低工资950元为标准,日工资按平均每月计薪天数21.75天折算,每天工资为43.68元,如果法定假日加班,每天加班费为131.04元。月最低工资调整到1100元,每天的工资为50.57元,如果法定假日加班,每天加班费为151.71元。

市人社部门工作人员表示,最低工资标准政策跟工资指导线不同,它是对相关企业单位的刚性要求,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否则劳动者可以举报。另外,只要是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劳动义务,不管其是否处于试用期、熟练期、见习期,用人单位都应依法支付其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企业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和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按照小时计算,并不得低于我市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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