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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上调工伤待遇标准

2013-07-21 00:00:00    作者:沙军红 晓莉    来源:今日高邮

三类人员上调,调整幅度10.9%

本报讯  近日,记者从市人社局医保部获悉,从今年7月1日起,我市上调工伤待遇标准,上调幅度为10.9%。标准上调后,我市工伤职工以及工亡人员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将进一步得到保障。

据悉,此次上调工伤人员定期待遇标准对象包括三类人员:第一类是2013年6月30日(含6月30日)前,经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按月领取伤残津贴(伤残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第二类是2013年6月30日前,经鉴定为五级至六级伤残,企业难以安排工作,已办理脱离工作岗位手续,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抚恤金)的在职工伤人员;第三类为2013年6月30日前,因工死亡职工符合供养条件的供养亲属。此次工伤待遇标准调整幅度为10.9%。比如,某工伤职工调整前待遇为1500元,那么,他可增加163.5元(1500×10.9%=163.5),调整后为1663.5元。另外,第二类人员伤残津贴调整后如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每月1100元),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据了解,我市工伤保险参保人数已从2007年的2万人增加到现在的8.5万余人。仅2012年,全市就有780余人次享受了工伤保险,累计领取工伤保险基金1600余万元,为全市职工织起了又一道“防护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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