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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居民大病保险政策有调整

2014-08-28 00:00:00    作者:王辉 夏慧    来源:今日高邮

本报讯  近日,记者从市合管委获悉,自去年7月1日起,我市开始实施农村居民大病保险试点工作,有效减轻了农村居民就医负担。今年,我市继续完善农村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并在人均筹资标准、起付线、最高理赔金额、转外就医定点医疗机构、理赔方式等方面进行了调整,以进一步解决农村居民“就医难”问题。

农村居民大病保险是对新农合参合对象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经新农合补偿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达到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给予再次补偿。去年下半年,农村大病保险受益居民达1043人次,理赔资金为426.85万元,人均受益4000多元。

据了解,今年农村大病保险人均筹资标准由去年每人半年7.5元调整为每人每年20元;起付线由1.2万元调整为1.5万元,最高理赔金额为20万元,仍实行分段补偿方式。与此同时,新增添上海第六人民医院、江苏省苏北人民医院、扬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扬州市妇幼保健院、扬州市中医医院、扬州市第三人民医院、扬州市五台山医院等7家转外就医定点医疗机构,以便群众更好地选择就医医院。

此外,在农村居民大病保险理赔方式上也进行了改进与创新,成功开发了扬州市大病保险结算平台,实现大病保险结算平台与新农合结报系统无缝联接。一旦参合对象的医疗费用经新农合补偿后,个人负担合规费用达到大病保险起付标准时,系统将自动识别筛选,并上传到结算平台。人保财险公司工作人员对有关数据审核确认后,即可办理理赔,无须参合对象再提供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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