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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年利率24%以内受法律保护

2015-08-23 00:00:00    作者:殷朝刚    来源:今日高邮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通报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民间借贷行为及主体范围作出了清晰界定,明确民间借贷年利率在24%以内才受法律保护。该司法解释将从今年9月1日起施行,这将对规范和打击民间“高利贷”起到积极作用。

年利率24%以内受法律保护

民间借贷因利率高而成为当前社会关注的焦点。许多企业和个人因借了“高利贷”而变得债台高筑,不堪重负,有的甚至一跑了之。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民间“高利贷”借贷行为具有很强的隐蔽性,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的约定往往是两人之间“说了算”。借贷方在打“借据”时,也往往是先付利息。比如,借一万元,一个月的利息是2000元,借贷人当场实际只能拿8000元,但借据还是立1万元。借据上只有借款金额和还款期限,但并不标明利率多少。

利率的规定是民间借贷的核心问题。此次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规定》,对借贷利率作出了明确界定,具体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或者约定不明,出借人无权主张借款人支付借期内的利息,也就是说,利息约定要在“借据”上注明。二是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超过规定年利率24%形成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三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在审案时将按照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四是除借贷双方另有约定外,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并按实际借款时间计息。

此次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中出现了两个数字:24%和36%。对此,市人民法院相关法官介绍说,年利率24%是民事法律应予保护的固定利率;24%以上至36%的利率是一个自然债务区。如果出借人要提起法律诉讼,要求法院保护,法院不会保护;当然,如果当事人愿意主动履行,法院也不反对。但如果超过36%的部分,则为无效债务区,出借人也无权要求对方履行约定。

打击“高利贷”刻不容缓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目前,民间借贷纠纷已成为继婚姻家庭之后第二位民事诉讼类型,且诉讼案件的件数和标的也逐年上升,打击“高利贷”已刻不容缓。

“高利贷”不仅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而且给社会造成很多问题。近几年来,我市有部分企业涉及“高利贷”,一下无法偿还,结果导致老板“跑路”,企业举步为艰。有的自然人误认为“高利贷”来钱快,于是就在亲戚间、朋友间采取非法集资的手法,转贷给放“高利贷”的,以吃“利息差”,结果出现连锁经济纠纷,导致家庭破裂、妻离子散、有家不能归。有的还因为“高利贷”纠纷引发为刑事案件……

业内人士认为,民间借款的发展给百姓提供了一个新的投资理财渠道,但借款行为必须规范,要对各类“理财公司”“财富公司”的经营实施监管。同时,要加大对打击“高利贷”、非法集资行为的宣传,进一步提升整个社会的法律意识,让大家知晓借“高利贷”的危害和 放“高利贷”的“风险”,使民间借款行为在法律框架下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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