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日前,我市《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实施意见》出台,以进一步健全完善“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协作 ”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体系,切实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减少未成年人流浪乞讨和其他受侵害现象发生。
《意见》确定的保护对象为:我市户籍及外来实际居住在高邮的、基本权益失去保障或受到侵害陷入困境的未成年人,主要包括流浪未成年人、因家庭贫困面临辍学和自身患有重病或重残,丧失或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未成年人、监护缺失未成年人、因遭受犯罪侵害被拐卖、非法雇佣等原因陷入困境的未成年人、其他因特殊原因基本权益失去保障或受到侵害的困境未成年人等五类特定对象。
《意见》明确了四项工作任务,即:建立发现报告和快速响应机制;建立调查评估与干预机制;建立分类帮扶机制;建立服务平台与保护网络。《意见》要求,要加大投入,建立稳定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经费保障机制;要强化责任,定期开展对各责任部门、基层政府的督导和绩效评估,严格落实跟踪问效和监督检查,确保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健康开展。
下一步,我市还将按照《意见》要求,明确时间节点和阶段目标,认真组织开展调查准备、推进实施、总结提升等各阶段工作,确保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扎实有序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