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1-04 00:00:00 作者:陆业庚 晓莉 来源:今日高邮
本月起实施 月增140元
本报讯 日前,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根据相关规定,从2016年1月1日起,我市月最低工资标准按二类地区标准执行,由目前的1460元/月调整为1600元/月,月增14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2.5元调整为14元,增加1.5元。同时,企业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和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按照小时计酬,并不得低于当地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据了解,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加班加点的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在剔除上述内容和个人按下限缴存住房公积金后,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月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但最低工资标准包含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市人社局工作人员表示,最低工资标准政策跟工资指导线不同,它是对相关企业单位的刚性要求,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否则劳动者可以举报。另外,只要是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劳动义务,不管其是否处于试用期、熟练期、见习期,用人单位都应依法支付其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企业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和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按照小时计算,并不得低于我市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