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2-08 00:00:00 作者:通讯员 杨立东 来源:今日高邮
本报讯 (通讯员 杨立东) 近日,市物价局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和省物价局、省住建厅有关文件精神,经过相关定价程序,出台我市住宅小区汽车停车位(库)租金标准,进一步规范住宅小区汽车停车位(库)租金收取行为。
《通知》明确,建设单位未出售或者未附赠的车位、车库和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的租金,最高限价为200元/月每个。其中,室内机械式停车位租金最高限价为150元/月每个,不得再收取机械车位运行维护费。《通知》指出,以上价格为最高限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人防行政主管部门或物业服务企业在最高限价内与使用人合同约定。《通知》还规定,建设单位未出售或者未附赠的车位、车库,应当优先出租给本区域内业主,业主要求承租车位、车库的,建设单位不得只售不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