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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上调至1720元

2017-07-13 00:00:00    作者:佚名    来源:今日高邮

7月1日起实施  月增120元

本报讯 (通讯员 潘维勇 杨丽华 记者 杨晓莉) 日前,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根据相关规定,从7月1日起,我市月最低工资标准按二类地区标准执行,调整为1720元,比现行标准增加120元。同时,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到15.5元,增加1.5元。

据了解,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加班加点的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劳动者按下限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此外,企业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和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按照小时计酬,并不得低于当地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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