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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标准上调

2017-12-11 00:00:00    作者:居镒 苏珍 杨晓莉    来源:今日高邮

 

本报讯(通讯员 居镒 苏珍  记者 杨晓莉) 日前,扬州调整了2017年度工伤保险有关待遇标准。记者从市人社局医保部获悉,我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也随之上调。新标准从今年7月1日起执行,调整后,一级工伤职工每月至少可增加400元。此次调整所增加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列支。

此次调整对象为:2017年6月30日前已纳入我市工伤保险管理,并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调整项目分为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其中伤残津贴部分: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在原伤残津贴基础上每人每月分别增加400元、350元、300元、250元;2017年7月1日达到70周岁、75周岁、80周岁以上且未享受养老金调整待遇的,每人每月再分别增加25元、35元、45元;五级至六级工伤职工,与原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且难以安排工作、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在原伤残津贴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7.3%,伤残津贴调整后金额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生活护理费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634元的50%、40%、30%,对应发放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和部分不能自理三个等级的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已经高于上述标准的不予调整。供养亲属抚恤金在原待遇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5元。 

据了解,我市工伤保险参保人数已从2007年的2万人左右增加到现在的9万多人,今年以来,全市有967人次享受了工伤保险,累计支付工伤保险基金253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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