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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经办人员等近亲属享受低保待遇要备案

2017-09-05 00:00:00    作者:黄兆贵 书兰 杨晓莉    来源:今日高邮

将低保“晒”在阳光下,防止出现“关系保”“人情保”——

低保经办人员等近亲属享受低保待遇要备案

本报讯 (通讯员 黄兆贵 书兰 记者 杨晓莉)日前,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我市实行低保经办人员、国家公职人员和村(居)“两委”人员近亲属享受低保待遇备案制度,并对备案的低保对象进行严格核查,切实防止出现“关系保”“人情保”。

据了解,为规范城乡低保工作,有效维护城乡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让低保在“阳光”下运行,我市按照相关要求,逐一核查城乡低保经办人员、国家公职人员和村(居)“两委”人员的近亲属中申请享受和正在享受低保的家庭是否符合低保条件;是否入户调查核实、民主评议、张榜公示;家庭经济核对、调查是否准确;民主评议记录是否详细完整;公示内容是否真实齐全;审核、审查、审批程序是否规范等。对未按要求进行登记备案享受低保的低保经办人员、国家公职人员和村(居)“两委”人员的近亲属,一经发现,先停发保障金,再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此外,在低保申请、审核、审批中未按要求和规定程序办理的,公示、核实、评议不到位的,出现错保、漏保、“人情保”、“关系保”和优亲厚友的,情节较轻的,对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或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依照有关规定上报有关部门给予相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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