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2-26 00:00:00 作者:管玮玮 来源:今日高邮
本报讯(记者 管玮玮) 日前,记者从相关部门获悉,从3月1日起,新修订的《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将正式出台并实施。该《办法》不仅对民办幼儿园收费行为作出了许多新的规范,而且对幼儿园的收费、退费及对在公办幼儿园接受保育教育服务的残疾幼儿收费等也作出了多项调整。
据了解,在民办幼儿园收费方面,修订后的《办法》明确,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将实行市场调节价,但要以合同约定的方式与幼儿家长签订协议,并明确收费方式、收费标准、收费期限、服务项目和内容等。幼儿园收费标准调整后,对在园幼儿仍然按照入园合同约定的办法收费。同时,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应当于新学年开学3个月前向社会公示,并要求原则上3年内保持收费标准的相对稳定。
此外,修订后的《办法》还对有关收费项目作了明确规定和详细说明。其中,在幼儿园服务性收费项目上增设了校车费,提高了保教费和住宿费标准,并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原则。同时,对于幼儿园降低收费标准的,所有在园幼儿也均按照降低后的收费标准执行。
对于幼儿园的相关退费,《办法》规定,由于幼儿请假、转学、退学、插班等原因,幼儿当月在园天数不足4天(含4天)的,按保教费交费额的80%退还;超过4天但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数一半(含一半,向下取整天数)的,按保教费交费额的50%退还;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数一半的,不退还所交保教费。因幼儿园原因(含不可抗力因素影响)造成停课的,幼儿园应当按实际天数退还保教费。因幼儿园刊登、散发虚假招生简章(广告)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造成幼儿退园的,幼儿园应当全额退还收取的保教费,造成幼儿损失的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修订后的《办法》还强调,幼儿园应当按照国家学前教育扶困资助的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在园幼儿给予相应的资助。对在公办幼儿园接受保育教育服务的残疾幼儿,免收保教费和住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