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5-24 00:00:00 作者:佚名 来源:今日高邮
本报讯(通讯员 潘维勇 杨丽华 记者 杨晓莉)日前,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根据全省统一部署,从6月1日起, 我市高温津贴标准从原来的每月200元调整到300元,支付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
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含35℃)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到33℃以下(不含33℃)的,应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今年,高温津贴调至300元每月,用人单位按照新标准支付高温津贴时,不得用防暑降温饮料、药品等劳动保护用品费冲抵,也不得因发放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市人社局将定期对高温津贴发放落实情况进行抽查监督。同时,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劳动者可向人社部门举报投诉,或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