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6-09 18:23:30 作者:潘维勇 杨晓莉 来源:今日高邮
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含35℃)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到33℃以下(不含33℃)的,应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高温津贴原则上按月计发,用人单位如安排非全日制劳动者从事高温天气作业,可按劳动者从事高温天气作业时间折算高温津贴。高温津贴是依法支付给高温天气作业劳动者的工资,是对高温天气作业劳动者额外消耗的补偿。支付高温津贴时,用人单位不得用防暑降温饮料、药品等劳动保护用品费来冲抵,也不得因发放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
人社部门提醒,高温期间,用人单位应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采取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轮换作业、适当增加高温工作环境下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等措施,确保职工高温期间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