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6-16 18:57:04 作者: 邮法宣 南笙 来源:今日高邮
2018年9月23日23时许,被告人小超、小康在市区某KTV内与小伟、小军酒后发生争吵、斗殴,被告人小泉见状即参与斗殴,被告人小涛、小文闻讯手持啤酒瓶参与斗殴。随后被告人小伟、小文用啤酒瓶、砖块,被告人小军用拳头对小超进行殴打,被告人小康与小涛互殴。经法医鉴定,小超、小康、小涛、小军、小伟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被告人小文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小超、小涛、小伟、小军自动投案;小康、小泉在小超电话通知后自动投案,均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小康、小超、小伟、小军系首要分子,被告人小泉、小文、小涛系积极参加者,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且属共同犯罪,依法应予惩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被告人小康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小超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被告人小伟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小军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被告人小泉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小文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被告人小涛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