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7-22 19:42:47 作者:戴顺阳 葛维祥 来源:今日高邮
近来,天气越来越热,许多企业、单位按照市总工会要求,纷纷开展“送清凉”活动,但有个别企业用“送清凉”代替高温津贴,此举侵犯了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合法权益。市总工会指出:高温津贴与“送清凉”是两码事,不能用“送清凉”来代替。
根据我省规定,高温津贴标准为每月300元,支付时间为6月至9月。用人单位原则上按月计发劳动者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按规定税前扣除。市总工会负责人介绍,高温“送清凉”作为工会传统福利之一,目的是保证夏季高温条件下职工能够更好地投入工作。江苏省工会经费使用新标准中新增多项福利,新立项中就有对在高温、寒冷和高污环境等恶劣条件下坚持工作的一线职工进行慰问。
什么样的情况应该发高温津贴?劳动者拿不到高温津贴又该如何维权?市总工会负责人表示,高温津贴是按照国家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从事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必须向劳动者支付的补贴。有些企业用防暑降温饮料充抵高温津贴的做法是不合理的,有些企业用工会福利中的高温“送清凉”代替高温津贴也是不合理的。高温津贴属于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企业该发而不发属违法行为。用人单位如果不依法支付高温津贴,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或投诉,由具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用人单位如果拒绝整改,可按拖欠工资相关条款给予处罚。由于高温津贴不包含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如遇用人单位不发津贴,职工也可以先向企业工会反映情况。
市总工会负责人提醒,企业在发放高温津贴的同时,还应当采取多种措施,做好夏季作业场所的防暑降温工作。在高温季节,企业应当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合理增加休息时间,严格控制加班加点,减少高温时段作业,减轻劳动强度,保证安全生产,确保职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