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9-11 22:16:13 作者:孔令玲 来源:今日高邮
随着新中国70华诞的临近,部分超市、商场和街头巷尾陆续挂上了一面面五星红旗,成为一道亮丽的风景线。日前,记者从市政府办了解到,为贯彻落实扬州市政府办关于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以下简称《国旗法》)的通知精神,规范升挂和使用国旗,不让庄严和喜庆打折扣,我市将明确日常巡查监管部门,对国旗的升挂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确保升挂国旗严格按照《国旗法》规定进行。
国旗是国家的象征和标志,代表国家的主权和尊严。《国旗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各级委员会,应当在工作日升挂国旗;全日制学校,除寒假、暑假和周末外,应当每日升挂国旗;国庆节、国际劳动节、元旦和春节,各级国家机关和各人民团体应当升挂国旗。企业事业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城镇居民院(楼)以及广场、公园等公共活动场所,有条件的可以升挂国旗;举行重大庆祝、纪念活动,大型文化、体育活动,大型展览会,可以升挂国旗;升挂国旗的,应当早晨升起,傍晚降下,遇有恶劣天气,可以不升挂;全日制中学小学,除假期外,每周举行一次升旗仪式。升旗时要将国旗置于显著位置,不得随意插挂、摆设国旗,不得升挂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的国旗;升旗时必须将国旗升至杆顶,降旗时不得使国旗落地。
按照扬州市政府办通知要求,我市将以庆祝新中国成立70周年为契机,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平台,切实加强对《国旗法》及相关知识的集中宣传,营造爱护国旗、尊重国旗的良好风尚,增强干部职工和各界群众的国家意识和公民意识。同时,明确日常巡查监管部门,对国旗的升挂、使用情况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对发现的升挂、使用破损、污损、褪色、不合规格国旗的现象,责成有关单位迅速更换和纠正;加强对国旗制作、销售、升挂、使用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依法处理;积极鼓励群众举报各类违反《国旗法》行为,并根据举报及时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