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8-10 18:59:11 作者: 来源:今日高邮
人社局提示,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按照下列规定,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实行轮换作业,适当增加高温工作环境下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等。即: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此外,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含35℃)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高温津贴标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即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300元,支付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和9月)。同时,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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