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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再调整

2022-12-12 17:46:51    作者:    来源:今日高邮

本报讯(通讯员 陈红军  记者 杨晓莉)日前,记者从市人社局社保中心获悉,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明确全省工伤保险费率浮动调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我市启动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浮动调整工作,调整后的费率执行周期24个月,执行起始时间为2023年1月1日。

据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我市行政区域内的行业将依次划分为一类至八类工伤风险类别,并根据用人单位上一周期(2021年1月至2022年9月)的工伤保险支缴率、工伤发生率等因素,调整确定该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其中一类行业可向上浮动至原基准费率的120%、150%;二类至八类行业可向上浮动至原基准费率的120%、150%或向下浮动至原基准费率的80%、50%。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伤保险费率不得下浮:欠缴工伤保险费的;漏报、瞒报工资总额或从业人员人数的;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拒不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实施下浮的情形。

据悉,市人社部门从今年10月份开始集中开展了为期三个月的工伤预防宣传工作,完成了20场次1522人的培训工作, 有力地推动了工伤保险重点由“事后补偿”向“事前预防”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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