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8-29 18:37:42 作者: 来源:今日高邮
本报讯(通讯员 王敢 明宝 记者 南笙) 近日,我市警方通报一起未戴头盔、未满18周岁男孩骑电动轻便摩托车与其他电动车相撞的交通事故,事故致两人受伤,车辆受损。
据介绍,7月29日11时许,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车逻中队民警接报,辖区一路口两辆电动车相撞,有人受伤。民警到场了解到,驾驶人徐某(男,17岁)驾驶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与骑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的刘某(男,65岁)相撞,两车倒地,两人受伤。经诊断,刘某右股骨骨折,软组织多处受伤,手术治疗费用约4万元。
经警方认定,在该起事故中,徐某承担主要责任,刘某承担次要责任。而徐某在发生事故时未满18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徐某在本案中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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