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1-24 17:08:57 作者: 来源:今日高邮
本报讯(通讯员 生华 记者 维祥) 近日,省应急管理厅公布了对经营单位轻微违法行为实施“首违不罚”5起典型案例,我市应急管理局对某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不予行政处罚案入选。
今年10月8日,《江苏省应急管理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试行)》施行,深入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全省各地先行先试、积极响应,通过严格把握适用对象、对照适用条件、落实执行程序,对生产经营单位轻微违法行为实施“首违不罚”。
今年10月22日,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扬州市某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进行计划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二氧化碳气瓶软管颜色使用不规范的情况。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执法人员依法要求该单位限期整改,并对该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调查,二氧化碳气瓶软管应为黑色,该企业实际使用的为红色,不符合《焊接与切割安全》要求,存在安全隐患,但企业在检查当日正在进行整改。鉴于该公司是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3 年内未发生过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未被列入失信主体名单,符合不予行政处罚适用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对该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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