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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 阳光与风雨同在

2005-01-04 00:00:00    作者:任仁    来源:今日高邮

法律援助,起源于西方世界的发达国家。如今,已成为世界上法治国家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所谓法律援助,也就是由国家出钱为那些因经济困难打不起官司的人们提供法律帮助,从而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我国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始于上个世纪的90年代中期,我市法律援助中心于1998年5月12日成立。中心成立以来,共接待来访群众2000多人次,承办法律援助案件近500件,受援人数600多人。中心先后被市委、市政府评为“人民满意的政法单位”、“助残先进集体”,被扬州市综治办和扬州团市委评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
 阳光工程人心暖
市法律援助中心这些年来,特别是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群众利益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就在记者采访期间,由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市阳光法律服务所承办法律援助金传万等13名市蚕种场退休职工要求按月发给每人生活补助费180元,同时补发其不足部分10400元一事获得圆满解决。
近年来,他们已化解了多起社会矛盾,使多起即将发生的集访事件“烟消云散”。
去年2月份,送桥某厂退休职工史某等人,因去年未领到退休工资,与厂方交涉无效后向市某仲裁委申请仲裁。该仲裁委下达不予受理的通知。史某等退休职工对此不服,又向某法律部门申请诉讼。他们得到口头答复:不予受理。
史某等退休职工深感有理无处讲,有冤无处申。因此,他们在一大型广告戗牌上书写申诉请求,并欲运至市政府大门口,以引起市委、市政府等有关领导和部门的重视,从而来达到解决他们切身利益问题的目的。
市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得悉这一情况后,主动热情接待史某等退休职工,稳定他们激忿的情绪,并指出他们欲采取过激行为的错误。同时就他们提出的申请诉讼一事作了耐心细致地解释,向他们转达了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文件精神:“对于仲裁委不予受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予民事案件受理。”
史某等退休职工经市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的帮助教育,表示不再去市行政中心广场竖大戗牌,相信党和政府,依法申请诉讼。
在劣质奶粉导致“大头娃娃”的事件中,市法律援助中心成功地帮助受害人司徒镇耿庭村4组村民陈明学讨回了公道。
市法律援助中心接受了陈明学的请求,指派扬州政泰律师事务所给予法律援助。在市消费者协会的大力支持下,三垛某超市一次性补偿陈明学及其小孩陈超强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共20800元,并当场予以兑现。陈明学特送上书写“仗义执言 依法维权”锦旗一面,感谢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法律援助。
市法律援助中心不仅援助本市困难群众,对外籍困难群众请求的法律援助照样鼎力相助。
市某油运公司聘用的“邮石4号”轮机长毛某某,来自“县委书记的模范焦裕禄”的故乡河南省兰考县。1999年船上一场大火导致毛某某身受重创。由于毛某某所在公司经济效益欠佳,其医疗费无着落,此事一拖多时。
毛某某为解决医疗费支付和工伤待遇之事,请求市法律援助中心援助。中心在局领导的支持下,以急事急办的工作作风,指派扬州秦邮律师事务所办理。在得到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和有关地方政府的配合下,仅用13天时间,毛某某一次性得到经济补偿7万元。
毛某某离邮前专程到中心表示感谢,他含着眼泪说:“想不到在高邮会遇到这么多焦裕禄式的好干部。”
法律援助是民心工程、阳光工程,他温暖了许多困难群众的心窝。然而,记者在采访中也了解到,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是十分艰辛的。因此有人说,法律援助工作更需要援助。
任重道远风雨路
国务院颁发的《法律援助条例》明确指出,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法律援助,是国家对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
目前,我市已在市总工会、妇联、残联、老龄委、共青团等群众团体和21个乡镇、开发区建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与人武部联合建立了军人维权法律援助中心。高邮(镇)城区15个社区也都明确了法律援助联络员。一个覆盖全市的法律援助网络已经形成。
这些网络建立后为下岗职工追要生活费,为伤残人员追要赔偿金,为得不到赡养的老人追要赡养费以及在化解社会矛盾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的积极作用。
然而,我市法律援助工作当前还面临较多的困难。中心人员编配不足,目前中心在职工作人员3名,且兼职较多,难以全身心投入中心工作。中心用房不足最低要求的60平米,而且没有专用接待室,不便于请求法律援助人倾诉隐私。也无摄像机、电脑等必备的办公设备。由于办公经费不足,许多检查、督办法律服务机构受理的法律援助事项;指导、监督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开展法律援助活动;组织、管理全市法律援助工作都难以有效地开展。
据市法律援助中心一位负责人介绍,由于受经费限制,市法律援助中心成立至今,一次声势浩大的宣传活动都没有举办过。也就是借“三下乡”等机会,向人们宣传散发有关法律援助方面的知识或信息。有些人即使知道有个法律援助中心,都以为是市司法局的下属组织。市法律援助中心这个体现“三个代表”思想,代表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机构还没有得到人民大众的广泛认知。
据了解,一些受到中心援助的困难群众,在其申请诉讼过程中,仍然会受到相关受理部门、单位对其接受援助条件进行“三查六审”。中心负责人认为,理应本着方便困难群众,为他们排忧解难的工作原则“先上车后买票”。他说,中心作为市政府的一级组织出具的援助函,高邮市辖区内的部门、单位应视为“绿卡”。为持“绿卡”的困难群众提供“绿色通道”。如果确实有不符合援助条件者,责任有中心和承办人承担,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另外,有些部门、单位出于自身利益,仍然收取不该收的费用;可减的费用不减;可缓缴的费用不让缓缴。使得一些应当享有法律援助的贫困群众没有得到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工作开展得好坏与否,直接关系到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据悉,为解决法律援助工作经费的困境,去年市政府已下达文件,计划拨款10万元,作为法律援助的专款专用。与此同时,中心本着少花钱多办事办好事的原则,根据上级要求,学习外地成功经验,拟将与信访办联合办公,并指派律师现场接待来访人员,解答有关法律方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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