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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瓶装液化气作价办法的补充通知

2007-11-14 00:00:00    作者:文件    来源:今日高邮

高邮市物价局关于转发扬州市物价局

《瓶装液化气作价办法补充通知》的通知

各液化气经营单位:

现将扬州市物价局扬价工[2007]306号文件关于瓶装液化气作价办法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测算公式中指标的定义:

1、平均进货价格,以调价前一个月的总进货数量、价格计算平均价格。

2、平均运杂费:原则上以上一个会计年度报表的总运杂费除以12个月,计算平均运杂费。

3、综合经营管理费:以扬价工[2007]306号文件规定的平均450元/吨计算。

4、利润:按(平均进货价格+平均运杂费+平均经营管理费)的3%计算。

5、税金:按现行税务部门的规定计算。

二、对调价备案的要求:

1、在调价备案时,应附测算表,及上个月的平均进气价格表,当进货价格变动频繁时,以调价备案前十天的平均进货价格表备案。备案核准后,方可调价销售。

2、调价备案的最小间隔时间应大于一旬,以尽量保持零售价格的相对稳定。

3、备案价格为企业最高零售民用瓶装液化气价格(含自备钢瓶用户)企业不得突破最高零售价销售。

4、对违反零售价作价办法以及不按最高零售价格执行的经营企业,将实施价格违法检查。

关于瓶装液化气作价办法的补充通知

市各液化气经营单位:

根据《江苏省液化石油气价格行为规范》,我市2001年7月制订实施的民用瓶装液化石油气政府指导价格管理办法,随着市场的变化,一些经营方式有所改变,如原由用户带瓶充气,现由供气单位一并提供,加之储气、分装、人员工资等经营费用大幅度上升,原作价办法已难以适应,为确保液化气市场供应和价格的基本稳定,促进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增强市场竞争力,经研究决定对现行民用瓶装液化石油气销售价格作价办法进行补充修改如下:

一、以实际平均进货价格加定额费用。民用瓶装液化气零售价格=平均进货价格+平均运杂费+综合经营管理费(450元/吨)+3%利润+税金。

二、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按上述作价办法计算的价格为最高零售价(每瓶价格尾数保留到元,元以下四舍五入),允许企业根据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价格下浮不限。为保持市场价格相对稳定,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一般以上月实际与气源单位结算价为平均进货价格,在气源价变动频繁(一周调价2-3次)的情况下,可以以十天企业实际与气源单位结算价为平均进货价格,在气源价格每次变动幅度3%以上的,调价周期由行业主管部门协调确定。计算公式中综合经营管理费已含气瓶折旧费用。按上述作价公式计算的价格为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零售门市价,用户自有瓶或至气库自提的,应相应降低销售价格,具体降低幅度由企业自定。

三、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调整的零售价在执行前一日向市物价局备案,对不符合作价规定的,物价部门有权纠正。

上述通知自二OO七年十一月十日起执行。

  二00七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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