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1-08 00:00:00 作者:□ 程东宁 来源:今日高邮
今年是改革开放四十年,我有幸成为改革开放四十年的亲历者、参与者、见证者,四十年改革开放的岁月让我感慨万千。
1975年4月,我从部队退伍回到高邮,分配在刚刚从原高邮县革命委员会公检法军事管制委员会分离而恢复不久的原高邮县人民法院工作。那时的法院只有二十一二个人,院长副院长都是从解放战争年代中走过来的干部,整个法院只有一个女同志是西南政法学院的法律本科生,其他都是半路出家。法院办公的地点在原县委大门的东侧院落里,办公室是原来的大法庭。在大法庭中间向西隔出两间小办公室,这两间小办公室一间是集院长、副院长和电话、打字、油印为一体的办公室,另一间是刑庭办公室;在隔开的东边大办公室里有十几张桌子靠着墙的四周摆放着,中间一块空间摆放着长条会议桌。法院办公总面积约150平米。办公室南边有一板墙,墙外就是原县府大街。
那时法院机构设置很简单,内设机构只有刑庭、民庭和办公室,外设机构在全县的三十多个公社(乡镇)中,只有界首、三垛、菱塘三个公社设立基层法庭。界首、三垛两个法庭就是庭长一人,没有固定的办公室,也没有什么案件受理,庭长平常拎着包在辖区各个公社转。菱塘法庭有两个人,庭长从来不问法庭的事,也不来法院参加例会,而是参加菱塘公社党委的分工,精力放在公社的中心工作上。当时法院全年收结案不足百件,刑庭占大头约三四十件。法院院长、副院长由原县委直接任命,庭长、审判员由组织部任命。司法局设立后,一度时期法院助理审判员由司法局任命。在提倡与工农兵相结合的年代里,原县委曾打算任命一名农村的大队支书来法院当副院长,不过后来没有实行。
那时办案,无论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没有开庭审理这一说,也没有具体的法律条文可适用,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判决的依据基本上都是参照政策文件、领导人讲话、会议记要和一些内部答复、批示、指示等。就拿刑事案件来说,公安办理的案件直接向法院移送起诉,中间没有检察机关。法院受理案件后,承办人先做阅卷笔录,厚厚的一本卷宗都是手写,遇上字迹潦草的,做阅卷笔录就是件十分头痛的事,有时为了弄明白一个字得花好长时间,真是“草字出了格,神仙认不得”。然后制定提审提纲,开出提押票到看守所提审。到看守所提审没有书记员,都是自审自记,案件复杂的记录,怕钢笔里的墨水不够用,有时要带两支钢笔。提审回来后核对一下证据就撰写结案报告。无论是炎热的夏天让你热得汗流浃背,还是严寒的冬日让你冻得伸不出手,没有空调伺候,你都要仔细阅卷,认真记录,制作文书。对罪犯量刑意见的提出,承办人没有任何条文可依照,完全是跟着感觉走,但要填写内部呈批表。呈批表正面有犯罪人的基本情况和六个大的呈批方格,分别是承办人意见、庭长意见、院长意见、县委意见、地区中院意见、地委意见。呈批表的背面有犯罪人的简历、家庭情况和犯罪事实。对犯罪人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承办人只要拿到经过县委批准盖印的呈批表,就可以写判决书,经院领导核稿签字后送到打字室打印。判决书盖印处没有合议庭组成人员署名。承办人拿着印好的判决书到看守所向犯罪分子宣判,十天上诉期一过,办理投劳手续交由看守所投入劳改,执行徒刑回执一到就装订卷宗归档,一起刑事案件就这样审结了。案件如果在县委批示时刑期加码到五年以上,就要上报地区中院,然后由地区中院报地委批准。这种在批准过程中刑期加码的情况还是比较普遍的。
这种无法可依的年代维持了好几年。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实现了建国以来党的历史性的伟大转折,吹响了改革开放的号角,同年检察院恢复办公,1979年国家制定了《刑法》《刑诉法》,1980年1月1日施行。记得第一个通过开庭审理的案件是在县人民剧场举行的,我当时担任书记员做庭审记录。虽然是一起小小的盗窃案件,但小城从来没有经历过这样的事情,于是一票难求,一千多人的剧场座无虚席,旁听者鸦雀无声。这次开庭不仅有了公诉人,还专门为被告人指定了辩护人。为了确保这次开庭的效果,开庭前还把公诉人、辩护人叫到一起“彩排”。也正是这一次,拉开了今后开庭审理案件的大幕,同时对犯罪分子的称谓也作了改变和规范,用被告人来取代过去的犯人称谓。
在这之后,法制的立法进程也加快了,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密集出台司法解释和意见,规范和指导基层办案行为。当时法院审理刑事案件都是采用纠问式,法官不是居中的一方,而是与公诉机关一起承担纠问被告人的主导者,律师处于劣势地位,辩护意见很少被采纳,不采纳也从不说明理由和依据。1996年《刑诉法》作了修改,对庭审、证据、侦查、起诉、辩护等许多方面作了增加和修改,其中审判方式改革是重点之一,即改变过去纠问式庭审,建立庭审诉辩对抗,法官居中裁判格局。根据修改后的《刑诉法》规定,高邮法院在大法庭专门开了一个诉辩对抗的庭审观摩庭,公诉人、辩护人在法官主持下开展法庭调查、举证、质证、诉辩对抗,法官处于居中地位。我既是这场诉辩对抗庭审活动的审判长,也是法制进步的见证者。从那以后法庭调查不再由法官纠问。
1997年,《刑法》进行了大的修改,之后又先后修正了九次,罪名增加到了468个,条款由1979年《刑法》的192条增加到了452条。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也不断出台司法解释和规定,先后制定了证据规则、量刑意见、判决书制作、起诉书制作、侦查立案标准。特别是在保护被告人合法权利、保障律师行使辩护权利方面,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条文和规定。如今的《刑法》《刑诉法》,通过全国人大不断的修正补充,已经日臻完善,成为治理国家、保护公民权利、维护国家主权的一部重要法律。
在这改革开放的四十年里,法院也发生了巨大变化。起初法院是在府前街上,在老法庭改建的150平米的地方办公;1989年在长生路上建了约600平米的办公楼;1996年在原地翻建约6000平米的办公大楼;2006年又征用了在蝶园路上的党校旧址,建了约5000平米的办公大楼,此时的法院分为东区、西区两处办公。如今的法院已经迁往高邮城的东面,建筑面积达21500多平米,配备了许多现代化设备,实现了数字化办公。人员结构也发生了变化,除政法编制130余人外,还省聘、院聘了一批辅助人员。在政法编制中,法律本科生87人,占65.4%,研究生32人,占24%。每年受理各类案件11000多件,案件类型涉及各个领域。内设机构不再是过去的两庭一室加三个法庭,随着改革的深入,分工也越来越细致、越专业。为了适应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的要求,相继在经济开发区和高新区设立了开发区法庭、高新区法庭。
今年是改革开放四十年,我亲历了改革开放这些年的岁月。虽然2015年4月从法院退休,但经历法院改革的那些情景早已深深烙在了我的印记之中。衷心祝愿法院在维护法治建设、维护法律尊严、维护公平正义、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中取得更加辉煌的业绩。